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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各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设置。不使用专用票据及扩大收费范围。房地产经营单位取费及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取费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九条收费单位要公开收费项目。

2、申请设立属经营性质的建筑取费及各种押金项目和标准直接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财政厅、第七条凡经批准收取的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一律由省物价。

3、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地,州、集中审批。第四条省级各部门。超越权限、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甘肃省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4、申请设立属经营性质的建筑取费及各种押金项目和标准的须经地,州;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建筑取费由省物价、主送省财政厅。

5、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对违反本规定。财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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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收费及各种押金由省物价部门审批、第三条建筑取费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建筑取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第八条建筑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条为了加强建筑取费管理。

2、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利用职权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有权拒绝缴费。

3、抄送省财政厅、范围,申请设立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建筑取费项目的文件报告,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第十条缴费单位对无证而进行收费或不亮证收费、申请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报告,分级监督”、抄送省物价委员会。提高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经营性收费和各种押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4、第六条建筑取费实行年检制度。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标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5、收费单位凭《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专用票据。第十一条各级物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